是否可以考虑将保证时间最后一日作为节假日顺延?
时间:2023-09-23 06:30:06 4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该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保 证 责 任 期 限 】 如 何 计 算 ?

在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即为反担保。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可以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那么,反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如何计算呢?根据法律规定,反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反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与主债务的履行期是紧密相连的。

总之,反担保是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为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而反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则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届满,则视为没有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即为反担保。根据《民法典》第693条和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可以享有就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与主债务的履行期紧密相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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