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3-03-06 11:02:06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刑法的空间效力

(1)国内犯(水陆空以及船舶或者航空器内):A、不适用中国刑法:(外交豁免);B、大陆刑法(港澳台);C、刑法典部分条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

(2)国外犯:A、属人原则;B、保护原则;C、普遍管辖原则

2、时间效力:A、刑法的时间效力;B、刑法的溯及力;C、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此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一、外国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怎样的

外国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下:

1、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或者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除法律有些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2、根据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一般而言,对于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等战争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劫持人质罪,适用我国刑法;

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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