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更改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权。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后,在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更改孩子的抚养关系,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变更,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孩子,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七)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八)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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