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子格式合同的相关案例可以得出结论,实践中影响电子格式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两个:1。充分告知。二、充分理解。关于充分通知,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者通常会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手段来欺骗消费者,比如故意用细微的文字写出不合理的条款;或者合同条款非常复杂庞大,不合理的内容隐藏在其中,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或准确理解其法律含义,相对人很容易在不经意间做出非真实的表达。没有保证对方有机会进行审查。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确保相对人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合同的内容,并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合同。而且充分理解是对于商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内容,消费者可以充分理解这些合同条款的含义。只有充分告知和理解,电子合同才能有效。
电子合同的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根据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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