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如下: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3、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4、维护国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5、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6、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局的业务可划分为刑事部门、治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出入境部门、人口管理部门、内安全保卫部门等等。
交通事故现场公安机关的职责
交通事故现场公安机关的职责是:1、尽快赶赴现场。公安机关接到了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这是公安人员的职责,及时赶赴到现场有四个好处;一是减少现场变动;二是减少损失;三是可以及早撤除现场,减少堵车时间;四是可以避免扩大不良影响。2、保护现场。划定现场的保护范围,维护现场秩序,不许无关人员进入,为保护重大事故现场,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3、现场勘察。主要内容有:搜集材料、摄影、丈量、绘图、车辆检验、道路鉴定、尸体检验,确定、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及其它调查和现场复核。4、尽快恢复交通。因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而阻塞、甚至中断交通的现场是正常的,当现场勘察工作结束后,应尽量恢复交通,否则是不对的。但是,现场勘察工作结束后,一些重要资料还没有准确取得就拆除现场,恢复交通则是错误的。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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