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哪些
时间:2023-10-14 03:30:46 2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哪些

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乡镇以上共产党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共产党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派出所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哪些

1.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的案件以及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3.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4.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5.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6.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n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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