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人们调解工作的机构由国务院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继承人民法院对人民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服务进社区医疗机构工作指导意见》的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闽价服[2008]24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把“价格服务进医院”工作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并加以拓展,是今年“价格服务进医院”工作的重点内容,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价格服务进医院”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指导各地更好更深入地开展这项工作,省局制定了《价格服务进社区医疗机构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开展此项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上报的相关材料请分别送省局服务价格处和检查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价格服务进社区医疗机构工作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价格服务进社区医疗机构,加大对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药品价格服务和监管力度,增进价格主管部门与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促进国家医药价格政策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达到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健全、医疗和药品价格行为规范、收费公开透明、广大病患者的经济利益切实得到保护。
二、工作内容
(一)指导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药价格公示工作。要督促指导各类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药价格公示工作,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通过上墙或提供电子触摸屏、价格表等适当方式在服务场所进行公示,并同时公布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对达到一定规模和条件具备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导其设立医药价格咨询服务台、专兼职物价员或价格工作联络员,逐步健全价格服务网络。
(二)协助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医药价格管理制度。要根据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指导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医疗、药品价格内部管理制度。重点是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制度: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公示查询、明码标价制度,向病患者提供费用清单制度。建立完善后的各项制度要通过上墙或其他方式在医疗机构内公布。
(三)加强工作沟通,切实提供服务,不断改进工作。
1、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社区居民和患者座谈会,广泛征求对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管理和医药价格公示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各地在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中召开的医药价格联席会议,要邀请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代表参加,听取对完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努力帮助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帮助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协调解决涉及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负担的收费等问题,为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供良好的价格环境。对医疗服务收费中价格不合理的项目,要及时研究并向省物价局反映。对于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反映的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协助解决的医药价格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属于职权范围内可以协调解决的,积极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研究予以解决;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要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后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3、指导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完善收费方式。要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6〕441号)精神,积极协助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当地实际实行多种收付费方式,既可以实行按项目收费,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采取按病种收费等方式;对于一些经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个性化服务,可以通过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
4、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把好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关,防止价格虚高的药品和耗材进入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对定点生产、简化包装生产并销售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廉价药品,省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药品价格时将适当放宽生产企业销售利润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基本用药目录的廉价药品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零售价格建议,对不提供零售价格建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拒绝采购和使用。
(四)加强医药价格政策宣传,主动送政策上门。
1、协助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护、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医药价格政策培训,根据实际和需要协助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培训班,或采取以会代训方式对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医药价格政策培训。
2、主动开展送政策上门服务。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将医药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送到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经常性的价格政策咨询、信息服务,使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居民、病患者能够了解、熟悉、正确理解医药价格政策,使政府对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优惠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让病患者真正得到实惠。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1、开展医药价格执行情况巡查。在价格服务进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活动进行一段时间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到服务单位开展医药价格执行情况巡查,重点检查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各项医药价格制度是否执行到位、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情况、以往医药价格专项检查中被查出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是否落实等,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被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2、切实加强价格社会监督。根据社区工作特点,动员广大社区居民和群众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督医药价格的良好氛围。
3、建立快速处理价格举报的工作机制。通过设立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方便广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医药价格问题,迅速解决医药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病患者的权益。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把“价格服务进医院”工作延伸到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充实人员。价格服务进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组,要有管理药品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同志以及相关业务价格检查人员参加。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开展“价格服务进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特别是在协助和督促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章立制、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帮助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解决实际问题等活动中,要主动邀请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发挥齐抓共管的优势,形成合力。
(三)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各地在开展价格服务进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活动中,要本着服务的宗旨,紧密联系当地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实际和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尽量简化程序,讲求实效,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召开患者座谈会、对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价格政策培训等活动,要尽可能与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既定的工作计划安排等结合进行,避免增加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不必要的工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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