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人民调解工作。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民间纠纷。结合《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长期以来人民调解指导的实际情况,承担人民调解指导责任的机构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其中,县级以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而承担指导责任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县(区)司法局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其派出机构,即乡镇(街道)司法所和人民法院履行相应的指导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是全面系统的,包括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团队、业务、工作等方面,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民法典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在当代社会继承类型的案件,它是存在着很多的困惑,尤其是对于很多的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根本就不知道如何来进行一个协调,但通常情况下,案件进行继承的时候,他是有一个继承人的范围的,尤其是通过法定情况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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