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不能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对于重大事项,即使享有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也不应擅自作主,而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再做决定。
离婚案件不允许进行特别授权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权代理,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
案件当事人若委托律师代为承认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代为处理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者代为是否申请提出上诉的,为民事诉讼特别授权。属于特别授权的情形必须在授权书之中注明授权的范围,对于超出授权范围的,需要当事人亲自授意。
二、什么是特别授权代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根据此规定,民事诉讼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事项和权限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二)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三)代为和解;
(四)代为反诉;
(五)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三、特别授权代理期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别授权代理权限,是在民事诉讼中委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除了一般代理以外的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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