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受理:
审核:
1运管处中、西、沙运管所、市场管理所审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2、市运管处会同区市县运管机构现场勘验,审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审批:
1、运管处中、西、沙运管所、市场管理所作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报主管处长,主管处长作出许可决定意见报处长批准。
2、市运管处货运科作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查结果报主管处长,主管处长作出许可决定意见,报处长批准。
核发证件: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运管处作出的许可决定,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核定的经营范围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许可申请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存档:
窗口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所有受理并办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材料按照内部传递程序移交到对应的运输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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