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于1975年4月14日以鲁发[1975]47号文件批准了济南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强制火化尸体处理的请示报告,其中规定,凡因交通、工伤、医疗、纠纷等原因死亡的尸体,应当经有关部门检查,查明死因并作出结论,并立即通知其家属在3日至5日内火化。逾期不处理或者无故寻衅滋事的,当地公安机关作出强制火葬决定,通知火葬场火化,死者亲属抚恤金按照或者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容忍不合理的要求。必要时,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丧葬费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按照500元的标准执行丧葬补助。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救济
(一)离退休人员(包括新中国成立前按劳保[1983]3号规定退休的老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计算和支付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低于青老子[1988]27号文规定的标准,按青劳字[1988]27号文规定执行
(2)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3)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助费:供养一名直系亲属的,死者的工资为6个月;如有2人,则死者的薪金为9个月;三人以上的,死亡人员的工资为十二个月。(四)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处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余额,应当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企业缴费部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供养直系亲属保险是指为保障直系亲属患病、受伤所需医疗费用而建立的保险制度职工的积极性受多种因素影响,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是一个重要因素。为了减轻职工负担,使职工集中精力工作,建立供养直系亲属的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山东省劳动厅1979年4月3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职工暂行办法的意见》[79]劳新边字第11号,明确了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以退休职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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