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在房屋查封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已受理被执行人转让房地产、特定动产等财产的转让登记申请,但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这些申请。如果其他法院已向登记机关送达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那么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对于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如果想要办理产权证,需要等待法院解除查封。
在实际操作中,一旦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会通知房地产相关机构,禁止进行产权登记。因此,这类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受理被执行人转让房地产、特定动产等财产的转让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登记机关已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转让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登记机关送达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查 封 、 扣 押 房 产 登 记 办 理 规 定
根据《查封、扣押房产登记办理规定》,查封、扣押房产的登记办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首先,在办理查封、扣押房产登记时,需要向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有关证据。其次,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查封、扣押房产登记手续。最后,对于当事人认为查封、扣押行为不当的,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查封、扣押行为的发生。
法院查封房屋后,登记机关已受理被执行人转让房地产、特定动产等财产的转让登记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登记机关已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转让的财产。同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登记机关送达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查封、扣押房产的登记办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包括向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有关证据,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查封、扣押房产登记手续,当事人认为查封、扣押行为不当的,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查封、扣押行为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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