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税收不一定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清算税收优先权与增值税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优先权是一个法学概念,破产优先权是“在破产分配程序中,较之于一般破产债权享有优先分配顺位的特殊债权,即一般优先权”。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传统破产法理论与实践均赋予税收债权享有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明确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这实际包含着三层含义:第一,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第二,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款应当优先执行;第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根据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破产税收债权不同,可以把企业破产清算期的增值税处理分成开始和处理两个阶段。以企业申请破产的时点为界,税收债权可分为:第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前发生的税收债权,可称为破产原生税收债权;第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新税收债权,可称为破产新生税收债权。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阶段,就是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时的增值税结算,它是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阶段,即破产原生税收债权的确认阶段。破产清算程序的增值税处理阶段,就是破产企业清算期的增值税结算,它是清算程序的清偿阶段,即破产新生税收债权在有限的破产财产中的实现阶段。本文分别针对这两阶段的增值税政策与处理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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