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苏府办[2005]1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市安监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总工会拟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八月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3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加大对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力度,督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将职业卫生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体系,把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责任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职业病防治形势,细致排查本地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对已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没有有效治理措施的产业和项目,要严格进行限制、淘汰、关闭;对引进和发展的新产业、新项目,要严格进行审查,杜绝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新上项目和产业。要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计划,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各种宣传教育形式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推广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治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切实增强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法制观念和劳动者依法实现自我保护的能力,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卫生工作氛围。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调查本辖区内可能发生严重职业病的种类,摸清辖区内职业病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和医护人员情况;探索预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有效措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建立完善苏州市职业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苏州市化学应急救援体系、化学应急救援网络平台,提高对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中,应充分考虑职业病防治的需要,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确保职业病预防、控制所需物资和装备到位,包括职业中毒救治物资、个人防护用品、特效药品、快速检验试剂、应急检测仪器设备等。要建立健全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在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因职业病防治领导不力、瞒报、不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抢救不力而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行政责任部门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于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及对职业病危害事故抢救和报告不力而导致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二、强化监管,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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