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市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2024-06-15 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规定》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二、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企业仍应按照女职工本人原工资发放。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如本人缴费工资高的,按本人缴费工资)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对企业予以补偿。 四、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6%的标准提取,与养老、工伤保险费一并征缴,单独核算,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定调整费率。 五、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采取“定点医院、定额结算”的办法。定点医院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确定并予以公布。女职工怀孕后,选择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定点医院应接受劳动保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确定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服务内容和质量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六、家住外地或乡镇的女职工,原则上应到定点医院生育。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定点医院生育,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提出意见,经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后到就近医院生育;女职工意外临产,可以到就近医院生育,待生育结束后到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并结算有关费用,但结算的费用金额不得超过定点医院的定额标准。 七、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意见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