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中业主的权益与业主的义务
1、业主的权利: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2)共有权
(3)共同管理权
2、业主的义务:
(1)不得损害他人专有部位;不得损害共有部位的义务
(2)为相邻业主提供维修便利的义务
(3)对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担的义务
(4)不非法占有的义务
(5)不非法加害的义务
(6)分摊管理费用的义务
(7)业主不得以不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二、业主大会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
1、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2、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首次业主大会所需文件资料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2)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3)业主名册;
(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5)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7)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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