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时间:2023-02-19 09:52:18 1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级数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率为0;

级数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率为5%;

级数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率为15%;

级数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率为35%。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常转让经审核可按月按季申报纳税。

2、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之后办理纳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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