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对于普通侵占罪的立案准则,通常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即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毁灭,或其他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达到或超过较大标准;或侵占他人保管之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遗失物、埋藏物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或交出的行为。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界定,则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经济状况以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所制定的司法解释进行确定,通常情况下,该数额会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之间浮动。
然而,由于地区差异性,具体的数额标准仍需参照最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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