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特征
时间:2023-07-05 09:12:24 4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特点如下:

1、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的,目的是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转移风险;

2、犯罪的客观表现,单独或合谋、集中资本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以自己为交易对象,买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4、犯罪对象,侵犯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操纵期货市场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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