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
4、不以交易为目的,频繁或大量申报买入,出售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6、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对象进行公开评估、预测或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相关期货交易;
7、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独或者合谋、与他人串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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