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刑罚时未考虑法定刑的情况
时间:2023-07-07 16:42:41 3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条件是什么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一个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本应当在上一个刑罚幅度内量刑,因案件存在特殊情况,虽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为了达到法、理、情的平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核准,依法可以在法定刑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宽宥制度,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任何定罪量刑都必须按照《刑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但是,现实中会不时出现依据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刑罚偏重的情况,为了达到罪刑相一致的原则,于是确定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制度。即不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一项制度安排。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要严格掌握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范围,以此确保依法统一规范量刑;另一方面,对于确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又要敢于、善于适用,以此体现立法精神,实现宽严相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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