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罚金时考虑的因素
时间:2023-07-03 14:14:21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罚金是附加的刑罚,是需要执行的。如果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缴纳罚金,法院应当强制追缴。如果当时无力缴纳或者隐匿财产不予缴纳,法院什么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缴纳。罪犯在服刑期间未缴纳罚金的,如果是有执行能力而不缴纳,减刑、假释要从严控制,有可能会不予减刑、假释。从判刑角度说,积极交罚款是不能达到从轻处罚的标准。罚款是你应该交纳的,这个积极也是你应该作到的。如果不积极可能要考虑加重处罚。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罚金的缴纳方式有些什么

罚款支付方式如下:

1、限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数额虽多,但缴纳并不难;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款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款,指定期限届满,罪犯有能力拒绝缴纳,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不能全额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追回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情况;

5、减少或免除缴费。因遇到不可抗拒的灾难缴纳确实有困难,可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免除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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