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军人优待抚恤申请程序
时间:2023-05-10 16:02:48 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事程序

1、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其家属或本人须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或身份证,立功受奖的另持立功证书,城镇的还需持入伍优待安置卡,在每年12月底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优待金。

2、抚恤金和定补费发放。凡享受定期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金和定补费通过乡镇(街道)发放或银行打卡发放;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送款上门服务。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须持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证明书、部队证明信、三属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当地民政局办理。

3、评残、调残工作。

(1)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调残的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残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原始医疗证明、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调残的,应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3)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或需要调残的,县(市、区)民政部门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

(4)市民政局经审核后,对符合评残、调残条件的报省民政厅批准。

4、补发伤残证工作。当事人遗失证件后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实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半年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登报挂失启事剪贴和本人申请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经审核情况属实的,报省民政厅批准发放新证。

5、追烈工作。由烈士生前所在单位或烈士家属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追烈申请,并出具相关追烈材料,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调查,认为符合追烈条件的,向县(市、区)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县(市、区)政府审查通过后向市政府作书面请示,连同全部调查材料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经审查认为符合追烈条件的,建议市政府书面请示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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