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务合同符合解除条件就可以解除。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
一、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典型的有买卖、租赁、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与,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单务合同是合同中的例外,双务合同为普遍表现。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当事人主要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大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与默示毁约有什么区别?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间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依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的行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双方履行债务时间有先后之别为前提,并且只有先履行的一方才能行使;而预期违约则没有此前提条件。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债务人的履行应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先行给付以后,另一方才作出给付。正是因为履行时间上有先后,在一方先行给付以后,因对方财产状况恶化等原由而有可能得不到对待给付的情况下,才能形成不安抗辩问题。默示毁约制度的适用则恰恰不需要这一前提条件,它能够广泛地发挥作用,及早地防止或制止各种可能有害于合同履行、危及交易秩序的行为,同时赋予受害人以各种补救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却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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