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合同的定义与范围
时间:2023-09-07 22:30:20 3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无偿或有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仅在寄存人请求下才承担保管责任,因此是单务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无偿或有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无偿委托、无偿保管、附义务之赠与、使用借贷、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都是单务合同。

【 保 管 合 同 】 如 何 定 义 无 偿 保 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当事人可以就保管场所、保管设施、保管时间、报酬等事项订立保管合同。同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保管人可以要求存货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保管费用、保管期间届满后多长时间内的保管费用、以及保管费用的结算方式等条款。在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动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保管人违反约定动用保管物,造成存货人或者第三人损失,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无偿保管需要满足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否则保管人不能要求支付保管费用。

无偿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当事人可以就保管场所、保管设施、保管时间、报酬等事项订立保管合同。同时,保管人可以要求存货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保管费用、保管期间届满后多长时间内的保管费用、以及保管费用的结算方式等条款。在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动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保管人违反约定动用保管物,造成存货人或者第三人损失,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无偿保管需要满足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否则保管人不能要求支付保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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