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
时间:2023-03-30 14:03:20 3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从属性,不可分性及由债权人占有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有什么法律效力哪个优先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效力方面:留置权的效力优先。

三、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限定在动产,即不适用不动产。同时,占有可以使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是不适基于侵权行为等取得的占有。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与债权处于同一法律关系,换言之,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所留置的动产而产生的,例如,承揽人因对承揽费的请求权而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保管人基于对保管费的请求权而对所保管的物有留置权。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导致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对动产的留置如果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如留置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留置他人待用的殡丧物,都是违法的。

2.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有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在运送途中,不得以未付运费而留置货物。

3.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行使。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行使的话,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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