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5-31 20:46:03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有何区别?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不将占有权转移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物不转移给所有人,抵押物仍归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权的前提是债务人违约。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转让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必须将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提供动产的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押的履行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基础。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客体是有形动产,权利质押的客体是无形权利。(二)标的物的转让和占有是不同的。动产质押,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权利质押,以证券化债权出质,并告知债务人出质情况,再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出质,经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后转移所有权对法律。(三)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由质权人直接代替出质人行使出质人的权利。抵押与质权的区别:(1)抵押的客体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权的客体是动产和权利。(2)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财产转移占有。(三)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无需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物或者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四)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质押股票或者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五)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折价清偿抵押物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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