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条件包括哪些
时间:2023-06-06 09:46:35 2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执行异议条件包括哪些

执行异议条件包括如下几条: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二、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有哪些

对执行异议有如下几种处理结果:

1.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

2.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

3.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三、执行异议的审理原则

执行异议的审理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效率优先原则。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2.权利救济法定原则。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

3.专属管辖原则。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以及与执行相关的代位析产之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4.禁止调解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到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主体的确立、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及其处置等执行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受当事人处分权利的约束,因此,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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