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先生在一餐馆就餐时,放在椅子上的皮包不慎被盗,包内装有现金500余元及信用卡等证件。李先生找到餐馆老板,要求其做出相应赔偿。餐馆老板却指着餐馆墙上“请看管好您的财物”的提示语,称餐馆已尽到提醒义务,东西丢了与餐馆无关。李先生认为,餐馆此举是推卸责任,自己在餐馆就餐,餐馆理应尽到保证顾客财物安全的义务。李先生能否找餐馆索赔?何种情况下餐馆应该承担责任?
张振合律师解答:李先生到餐馆就餐,与餐馆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餐馆作为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义务,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先生就餐时,其享有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倘若其财产受到了侵害,即可依据《消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餐馆承担赔偿责任。餐馆抗辩其墙上贴有“请看管好您的财物”的提示语,已尽提醒义务,东西丢了与其无关,其抗辩于法无据。《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依据该规定,餐馆除应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外,还应积极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并做好监控工作,全角度设置监控设备,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倘若发生盗窃案件,还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所以,尽管其墙上贴有“请看管好您的财物”的警示语,但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李先生可以依法向其主张赔偿。但在本案当中,李先生本人显然也未尽到谨慎看管财物的义务,也即是说,对于其财物丢失,餐馆与李先生均存在过错,故李先生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鉴于李先生所丢失的财物,特别是现金,因数额难于举证,索赔尚存在较多困难。故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看管财物,如果发现物品丢失,应立即报警并通知经营者。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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