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归责原则不应单一
时间:2023-04-24 14:42:45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作者认为,由于司法实践中刑事侵权形态的多种多样,采用单一的归责原则难以解决复杂多样的刑事侵权责任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是界定国家司法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是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应该是以违法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兼采无罪赔偿原则和以国家免责条款精神为辅助原则的归责体系。

■违法原则是刑事赔偿基本归责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总则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它强调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违法原则作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基本原则,当然地是刑事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举的刑事赔偿范围,适用违法归责原则予以赔偿的主要有: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侵犯财产权赔偿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司法机关又作出撤销或者宣告无罪等决定,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国家应予以赔偿。

■无罪赔偿是刑事赔偿特定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笔者认为,这是《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中无罪赔偿归责原则的特定规定。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理论界有争议。笔者认为,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来看,其对象是特指无辜者,即完全没有犯罪的事实而被司法机关错误拘捕或者无辜者被发现后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即常说的冤案。它并不包括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不起诉和判决无罪的案件,因这类案件属于贯彻刑诉法疑罪从无精神作出的撤案、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无罪判决,是法律意义上的无罪,不是真正的没有犯罪事实。对此,我们可以将上述规定国家赔偿责任情形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联系起来作全面的分析理解。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具有以下共同点:

1、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构成犯罪,但并非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2、在某些时候,司法机关出于教育人、改造人的考虑,将一些可以挽救的初犯、偶犯在审查教育后,令他们具结悔过,不作为犯罪处理。

3、行为人虽不构成犯罪,但都具有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见,国家赔偿法的免责条件很明确,即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只是依法律规定不予以追究,这类当事人均至少有违法行为。从这两条条文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立法原意是保护无辜者而非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人。对因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了质的变化,无法认定犯罪事实的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嫌疑的,则不适用无罪赔偿原则,而应适用国家免责条款精神原则,赔与不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国家免责条款精神是刑事赔偿辅助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与刑法、刑诉法相配套的法律,是在刑法、刑诉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虽然,刑法、刑诉法在1996年均作了修改,但三部法律在总体精神上仍是相配套的。对于国家赔偿法与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存在某些不相衔接之处,在目前国家赔偿法尚未重新修订的情况下,我们应从刑法、刑诉法、国家赔偿法的总体立法精神来加以理解、把握,以解决司法实践的冲突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免责条款为我们留有较大的操作空间,它体现了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存有国家免责情形的精神。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体现了我国刑法、刑诉法的立法精神与原意,对于有违法行为、又不认为是犯罪和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国家虽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等于国家因此对其被羁押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国家免责条款精神原则,不予赔偿的情况有:

1.公民因个人有过错行为的,国家不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有罪证据,导致其被羁押判刑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造成侵权损害的责任在当事人自己,不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上。《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免责,不负赔偿责任。

2.有严重违法行为,但依刑法、刑诉法不负法律责任的,国家免责,不负赔偿责任。如《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违反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失去取得赔偿的权利资格。如当事人超过时效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国家可以免责,不负赔偿责任。

4.依法律规定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国家赔偿法留下的一项兜底规定,即除了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刑事赔偿免责事由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况均可以依该条款作出国家不予赔偿的决定。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对解决当前刑事赔偿工作中出现的诸多实际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在刑事赔偿工作中,争议最大的是关于证据不足的存疑案件是否给予国家赔偿的问题。按照上述国家免责条款精神,对证据不足的存疑案件,根据我国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要作出处理的决定有法律依据,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均可不予以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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