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一个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了优惠政策。由于规模小每年应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足8000元,是否可以扣减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吉政发[2007]34号文件规定:补充个体经营者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再依次扣减;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提示:也就是说,您减免的税额不足时,可以再扣减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此规定从2007年9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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