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专利侵权案件诉讼中,被告如果欲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将专利权无效请求书正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递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递交受理专利侵权诉讼(本诉)的法院,以供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中止案件审理时作为依据。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优先解决;可以考虑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设专门机构进行受理,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如6个月内)结案,以提高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2、人民法院对被告提交的反诉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确无实质性理由,可以认定为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为拖延诉讼时间的,不中止审理。并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专利权有效的情况下,对侵权人收取“高额审理费”(如为通常情况下的1倍),被告在该期间的继续侵权及扩大侵权,应加倍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3、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侵权案件,原告专利权人如果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的,不中止审理。并且,可裁定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侵权的扩大。如果专利权人胜诉,而专利权最终被确定为无效的,该类案件在追溯时,应由该原告承担被告的一切损失,并且专利权有效担保费不退。如果专利权最终确定为有效,则侵权人应承担原告提交的专利权有效担保费、高额审理费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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