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是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将代理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无权代理是可以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的。无权代理的法律特征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行为人与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对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最终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
一、无权代理人是谁
无权代理人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特征
无权代理的法律特征如下:
1.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点。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点。
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一定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无权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经过追认的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权就得以弥补,无权代理因此而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2.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据此规定,被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其无权代理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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