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表与无权代理在法律适用中的辨析
时间:2023-07-04 19:15:48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权代表和无权代理的区别,具体如下:1、概念不同。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而无权代表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2、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3、法律效力的不同。

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有何区别?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获得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时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该行为有效。而如果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则无权代理转化为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代表是指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的人。代理与代表都可能涉及行为效果的归属问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分属两个人格,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只是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代表人的行为就直接视为主体自身的行为,不需要发生法律效果的归属过程,如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就直接视为公司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效果的归属和转化。

代理是指行为人以他人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使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归属该他人的制度。其中以他人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或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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