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上海检方集中公诉一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上海检方26日宣布,十月份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已集中起诉30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案件涉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总金额达8300多万元。
10月20日,上海市卢湾区检察院向法院起诉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公诉人指控,今年7月10日,刘某使用假身份证至上海一物流公司,提取了从外地托运来沪的假冒玉溪云烟大红鹰等品牌商标的伪劣卷烟32箱,总价值达人民币29万余元。
2010年7月起,徐某多次将批发购买的假冒世博特许商品在世博园区7号门外卖给流动小摊贩。今年8月7日,警方在徐某的暂住处查获其待销售的假冒世博特许商品1.5万余件,价值24万余元。目前,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对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今年1月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149件,其中,已起诉98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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