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的环节之下,卖方往往基于多样的考虑因素,会决定同时将同一处房产转手卖给多个买家,这些情况便可被称为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现象。
对于这样的问题,究竟应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我将会针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和分析。
1.在一房二卖的案件之中,若卖方先行与两位不同的买家按照契约精神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向后续买家履行了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包括房地产产权的转移登记事宜。
在此种情况之下,前述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可视为合法有效的。
但是,由于后期缔结的买卖合同已经正式生效并进而履行完毕,因此该合同中的买方已经逐步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
在此基础上,后继购买者已经通过其债权实现了获得房屋的目的,成为了适格的房屋所有者;
而先前的购屋者则仅能主张开发商退还购房款项,并给予适当的财务补偿,他们无权要求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下去。
2.同样的,在一房二卖的情境之下,如果卖方在将房屋出售给首位买家且顺利完成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另一位购买者达成了关于同一处物业的类似买卖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始的房屋产权已过户至首位购买者名下,卖方已经失去了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其后创立的这份买卖合同应当被判定为失效。
3.一房二卖的情况下,两次交易均未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处置方法。
在一房二卖的案件中,假设存在两种交易都没有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原卖方所有,而两位买家均尚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鉴于这种差异,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前后两份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会因为时间顺序而有所区分。
相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仔细甄别,并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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