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哪些二手房不能上市交易?
不能上市交易的二手房有: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无锡市《市政府关于做好市区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
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的征地拆迁安置房,2016年12月1日起可上市交易:(1)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以安置时间起算满五年;(3)补交土地收益以及享受优惠的有关规费等相关费用;(4)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缴存到位;(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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