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包括重大误解的合同、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等。且一般情况下,撤销合同的时间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但重大误解的时间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
可撤销合同种类
可撤销的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总的来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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