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货物责任险理赔
时间:2023-05-31 17:37:14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7年3月3日,郭先生为自己的货车投保了8万元车损险、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和5万元船载货物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3月4日至2008年3月3日。2007年5月8日,郭某在为某家电商场运输一批价值3万元的电风扇时,因路面塌陷导致货车车体翻车,造成货车及车上货物损失。郭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经保险公司现场调查,事故造成以下损失:货车维修费8000元,电风扇部分完全损坏贬值5000元,事故发生时路边行人抢险3000元,共计1.6万元。调整后,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金额为10800元,并向被保险人郭某说明了索赔依据。被保险人郭某认为,保险公司核定的赔偿金额与自己损失的差额过大,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赔偿义务,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索赔重点

郭认为,他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附加险,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程序,并在责任开始前全额支付了保险费,因此他应该通过保险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来保证完成被保险人的义务。因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没有对损失支付应有的赔偿,属于严重违约。有必要向法院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法院调查和认真审理,法院认为:

1。郭某的货车属于公务车,保险条款第八条作出如下规定。在按照保险合同计算赔偿金的基础上,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回避赔偿,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相同责任的免赔率为8%,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8%,免赔率为10%,完全责任事故或单方面事故的免赔率为15%。本次事故车辆损失8000元属于单方事故,15%的免赔率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事故造成的全损和贬值金额为5000元,符合《船上货物责任保险》第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提供运单、货物在启运地的价格证明等有关单证。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装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执行20%的免赔率。

3。这次事故中因路人抢行造成的损失3000元,不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根据《船上货物免责条款》第二条规定,事故发生时因盗窃、抢险、自然损失、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胜诉。根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货车损失6800元;车载货物损失4000元,共计10800元。对这个案子的评论

全文9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第三者 最新知识
针对船上货物责任险理赔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船上货物责任险理赔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