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人带着儿子与父母同住,父母年事已高,儿子尚读高中,户口合在一处,同住已十几年。父母只有我一个女儿且无其它直系亲属。我们的房子是母亲单位分的,属不可售公房。我儿子已长大,挤在一起感觉不便,我很想另外买一小套住房。我想知道如果我另购了一套房,我是否还能在父母百年之后成为目前所住房子的承租人。
读者胡兰芳
胡女士:
来信已阅。你的户口一直在你父母处且长期和你父母居住在一起,你是你母亲所分公房里的共同居住人之一。根据目前的法律,你可以购买另一套房子并暂且保留你在你母亲所分公房里的共同居住人资格。
根据2000年7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1条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由于你是你父母唯一的直系亲属,根据上述规定,在你父母百年之后你可以成为该公房的承租人,但你应该保留该公房的户口直至你父母百年之后。
(解放日报)本站律师王鸿英20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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