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租房后是否能够续租?
时间:2023-07-01 20:44:27 4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首先,要明确公租房不是个人所有。居住5年后,公租房自然不会属于个人。相反,5年后,如果需要继续租房,需要重新提交公租房申请,并提供给相关机构审核。但近年来,有规定,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5年,经市政府批准出售后,方可申请购买。同时部分公租房待售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赣州公租房购买申请流程

(一)、初审

1、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全套证明材料到街办(乡、镇政府)填写《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2、街办(乡、镇政府)指定专人认真核对《申请审核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材料不齐的,要求订正和补齐。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3、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街办(乡、镇政府)建立一户一档,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受理情况”内容并签名,将受理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并将数据传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联合复审

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初审结果和申请类别,向有关单位出具《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各部门反馈的《协查函》送达其下属单位。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牵头组织街办(乡、镇政府)、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对申请人进行联合会审,会审期间对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参与会审的单位在《申请审核表》中据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

5、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6、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完善《申请审核表》的“联合会审结果”内容,将会审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同时,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复审

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复核;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5日历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复审结果”内容,将复审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签字盖章确认后,完成登记。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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