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一般在30天内进行工伤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工伤鉴定一般多久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后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满足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2、申请时间符合规定(初次申请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再次申请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3、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4、提交充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身份证明、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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