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监督立案了后期有两种结果,一是起诉,二是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
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为享有法律监督权,抗诉正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其法律监督权而进行的职权行为。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检察机关是支持起诉的适格主体
(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具备有效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因此,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符合我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具备充分的理论依据
1、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检察监督原则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诉讼监督)的一个方面体现。诉讼监督不仅仅是违法现象发生后的诉后监督,也包括诉前监督和诉中监督。支持起诉往往是检察机关基于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支持一方当事人就民事领域中违法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等于是提前介入民事诉讼,这就更有利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国家干预原则的体现
我国的民事诉讼属于职权主义模式,具有国家干预的浓厚色彩,具体表现为法院在程序的进行、开始、终了以及诉讼对象的决定、诉讼资料的收集方面拥有主导权。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的国家干预原则不仅仅是体现在审判活动中,还体现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中。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同属司法机关,况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此可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既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监督原则的生动体现,也是国家干预原则的生动体现。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