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医疗平台的责任认定,若该医疗平台履行了医生注册审核义务,并在“用户协议”中指出,“咨询建议仅为依据提问者描述而提供建议性内容,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并明确提示“医生回复仅为建议,具体诊疗请前往医院进行”,则不认定该互联网医疗平台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因诊疗引起的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律师补充:
现实中互联网医疗存在多种形态,如:
(1)医疗机构网络服务平台。医疗机构为了方便患者挂号、复诊、全面了解医院情况,会自行或委托他人开发软件,作为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补充或延伸。
(2)互联网医院。
(3)信息咨询平台。
(4)电子商务平台混合体。患者在选择互联网医疗平台时,可以主要从它对医务人员设置的准入门槛以及它为网上诊疗服务所提供的硬性条件,如视频清晰度和流畅度、复诊服务质量和药品物流配送效率等因素进行对比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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