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经合法许可而侵占集体土地或者农业用地的现象,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专属机构有权力强制要求侵占者归还其非法占据的土地范围。
对于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如擅自将农用土地转变成建设用地,相关部门有权下令限期内拆除违法规建的任何建筑物以及各类附属设施,以回复土地的原始状态。
但是,如果侵占者所侵占的土地符合整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话,有关部门只能没收那些新建立的建筑物与其他附带设施,同时处以罚款。
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他们应被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若情况严重至构成犯罪,则当事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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