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保险税制是1983年实行利税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体现了一定的国家政策导向。为减轻农牧业生产负担,我们对农业保险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对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保险,如可退还的人寿保险,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这也是世界各国对保险业征税的共同特点。1、我国保险税制现状根据现行税法,国家主要对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50营业税。与其他金融行业一样,税率为8%,税收以保费收入总额为基础。就再保险业务而言,初始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基础是总保费收入减去支付给保险人的保费后的余额。2企业所得税。中外保险公司受不同税法的约束。中国保险公司适用33%的税率,外国保险公司适用15%的税率,人寿保险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印花税。财产保险业务按保费收入的1‰贴花,农业保险合同免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只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免税。2、改革现行保险税制的必要性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1999年,我国保险深度为1.7%(全球平均为7.52%),居世界第58位。保险密度为13.37美元(全球平均水平为387.3美元),居世界第73位。发展水平仍然很低,不足以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国家应该支持它的发展。但是,自1980年11月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税制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一方面,保险业实行高税收政策,这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适用于中外保险公司的政策法规不完全一致,不利于公平竞争。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55%,对太保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33%,对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平安保险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15%。同时征收营业税5%,固定税15%。1997年,中资保险公司统一所得税税率为33%,但营业税相应从5%提高到8%,实际税负居高不下。50我国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适用8%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其他行业3%和5%的营业税税率。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保费收入,相当一部分保费收入以赔付或给付的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这与银行业存贷利差的计税基础不同。因此,保险业的实际税负高于银行业。2适用于保险业的印花税税率相对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仓储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的1‰税率高于其他合同适用的0.05‰、0.3‰、0.5‰,仅次于证券交易适用的4‰。虽然印花税税率相对较低,但由于印花税是以保费收入为基础,实际税负并不低。三。在国际上,中国保险业的税负也偏高。例如,英国、西班牙等国对保险业免征营业税:泰国的营业税税率为33%;美国各州的营业税税率不一,一般在2%左右;荷兰,根据不同险种设计的营业税税率也不同,车险最高税率为7%。另一方面,中外保险公司对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的税负不公。(1)税率不同。中外保险公司分别适用两套企业所得税法,但两套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存在诸多差异,导致中外保险公司税负差距巨大。外资保险公司享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即使在五年的免税期之后,他们也要按15%的所得税税率纳税。不过,目前中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统一为33%。中资保险公司与实力雄厚的外资公司争夺高额税负,显然是不公平的。(2)税基不同。中外保险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在应纳税工资、职工福利、捐赠费用、业务招待费、利息费用、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外资公司的纳税条件相对宽松,而对于中资企业来说,则相对苛刻,造成实际税基的差异。如中资企业应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额最高为550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省级)可报财政部批准,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增加,并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按应税工资的14%。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向其雇员支付的工资和福利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需提交缴费标准,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即可发放。再比如,捐赠费用方面,中资保险公司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费用,可以在不超过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其他非金融类中资企业为3%)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超出部分扣除不能扣除,而外商投资保险公司捐赠的公益金和救济金可以全额作为当期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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