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2005年11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增加了财产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和费率的自主权,但对于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性保险、保险期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四大类产品仍然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这与之前所说传闻的我国保险产品的费率管制将完全放开,实行市场化相去甚远。所谓保险费率市场化,就是让价格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利用费率杠杆调控保险供需关系,调整保险产品结构比例,提高保险交易的效率,鼓励对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产品价格基本上实现了市场化,但是作为保险价格的费率却仍然实行严格的管制。回顾我国保险费率管制的历程,大致可分为指导性限制和严格限制两个阶段。
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由于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只有一家,国家对其费率管制是通过指导性限制实现的,即保险公司可以在其总公司制定的(官方)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90年代中后期,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增加,竞争(主要体现在费率上的竞争)加剧,费率大战蔓延开来,个别主要险种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的局面,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费率的管制进入了严格监管的阶段。新《保险法》第107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为保险费率实行严格管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较为严格的费率监管方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
一、严格费率管制带来的弊端
(一)难以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的地理、气候、道路等风险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同风险单位,出险频率和损失幅度存在很大差异;对同一险种,也会面临不同的风险状况和投保人购买能力。而长期以来绝大部分险种一直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率,忽略了各地区保额损失率不同的客观现实,使被保险人实际面临的风险与所缴付的保险费缺乏对价关系,这种情况显然既不公平又不科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二)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的作用保险费率即保险产品的价格。合理的价格要求既反映价值,又调节供求。保险费率应当根据地域、保险消费者的风险度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等的不同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制定,并且能够自动调节供给与需求。也就是保险公司根据高风险单位、低风险单位及适度的风险单位等提供相应的保险品种和保险程度。但在统一的费率管制下,会出现高风险保险标的以低费率获得高保障,低风险保险标的以高费率获得低保障的情况。风险的不一致性,费率与其风险等级的背离,导致保险公司多收或少收保费,影响了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大了监管成本。由此可见,僵化单一的费率体制,忽视了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的使用,使竞争、价格及供求的一般规律以扭曲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集中在保险公司对不同风险单位的不同反映上,据此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严格管制费率,容易使保险公司处于被动地位,导致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本末倒置。有的保险公司不愿意花大力气去了解和研究投保人需要什么,市场需要什么,因为费率都是统一的。在结构调整、体制创新等方面既无内在压力,也无外在压力。导致在产品开发上,各公司的积极性并不高,更谈不上进行积极的体制创新,因为目前受高费率保护的我国保险公司赚钱无忧。例如,有些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支付给车商代理人的手续费曾高达60%,对新车业务的手续费尽管较高仍都抢着做,因为即使在支付了高手续费后,仍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这些都极大地抑制了保险公司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四)扼杀了保险中介特别是经纪人的功能和作用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中介人的三个主要形式,保险经纪人的职能是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与其他形式的保险中介人相比,保险经纪人具有更为深厚的专业知识,是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险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经纪人可代其选择保险产品,有助于其以最小的保险费用取得最大的保险保障;对保险人而言,保险经纪人有助于保险人扩大保险业务,节约经营费用,稳定经营;对保险市场而言,保险经纪人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竞争,提高保险质量,进而提高保险保障程度,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但与保险代理人相比,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发展严重滞后,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很小。其原因固然复杂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对保险费率实行严格监管,保险公司的同类产品的条款、费率相同,作为为被保险人设计投保方案的保险经纪人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扼杀了保险经纪人的功能和作用。
(五)客观上保护了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中国保险市场结构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数量很少,且大公司特别大,小公司特别小。这不同于以日本和韩国为代表的大企业市场、以香港为代表的小企业市场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小企业共存的市场。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国有保险公司中最大的两家,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别占财产保险市场和人寿保险市场份额的70%左右,其分支机构多达数千家。这种市场格局,造成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低下,老百姓长期享受不到价廉物美的保险商品。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由于对费率实行严格管制,使得新成立的小公司不能充分利用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机制新、服务好、包袱轻的优势与大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从而抑制了小公司的发展,费率管制到头来只是保护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
二、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充分、公平竞争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将凭借其低成本、低费用,而有资格在国内市场上实行保险产品的低价倾销。与此相比,目前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由于在统一费率这棵大树的保护下,缺乏公平竞争、依法竞争的意识和能力,而且又在采用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的不正当手段大打赔本的价格战。因此,国内保险市场长期以来就一直处在一个市场保护和混乱竞争同时存在的畸形状态。随着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加强,这种状况将得到改变。一方面,保险市场的价格竞争将逐渐明朗化,这不仅有利于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同时也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一些经营好、成本低的保险公司将有效地拿起价格竞争的武器,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综合优势,通过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中国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将大大增强。
(二)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的发展保险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主权,能够根据保险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对保险产品价格进行掌控,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下进行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吸引更多的客户。同时,在竞争规律的作用下,保险费率的总体水平将趋于下降。其中,基本费率即最低费率的规定,不仅确保了保险企业自身财务的稳定,又避免了各保险企业的相互倾轧和自杀性费率的恶性竞争;浮动费率的自主性使保险企业更注重自身的内部管理、成本利润分析,即费率的降低将刺激保险需求的扩大,弥补费率降低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同时,使保险企业稳定、健康、长足的发展。
(三)被保险人可从中受益保险费率市场化将赋予保险公司自主开发保险产品的权力,促使保险公司强化竞争意识,激活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并带动各种服务的创新,并开发出适合不同类型客户需要的保险产品,从而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多元化的保险需求。而随着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实施,保险费率总体走势将趋于降低,并且不同的风险群体将享受不同的费率水平,这将有效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保险中介机构也可以参与费率调整,他们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为被保险人争取更多的利益和更好的服务。
(四)有利于与国际保险接轨综观国际保险市场,费率市场化已是大势所趋,目前,除法定的保险业务以外,商业保险在包括美国在内的众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实现了市场化。在欧洲,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资产投资状况等制定可承担的费率和手续费率。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灵活的车险费率制度使欧洲车险呈现出勃勃生机,目前,欧洲各家产险公司普遍实行车险费率分级制,即按每辆车的行驶纪录来确定保费。如,连续两年未发生事故的可降低一档费率,连续多年无事故发生的,可以享受相当低的费率;而当年发生事故的,第二年投保时,将提高两档费率。不同档次的费率差别相当大,既可以鼓励车主安全驾驶,降低赔付率,又可以防止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因此,在金融业改革和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的今天,积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推动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对加快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三、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应采取的措施
(一)改革保险费率监管模式随着由费率管制向费率市场化的转变,费率监管成为一个全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保险市场采取的是严格监管的方式,这种传统监管模式对费率和偿付能力进行双重监管。随着保险费率市场化,首先要制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使费率监管有章可循,并应采取措施来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如资本金的要求、保证金的提存、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最低偿付能力的确定、法定再保险等;其次是要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如选择和完善一系列指标体系,建立各种信息系统,疏通信息渠道,将费率监管纳入偿付能力监控体系,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保险费率监管,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将各类监管检查的结果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改善保险企业经营环境首先,应改革现行的对保险公司的高税赋政策。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出高费率、高利润率、高税率和低总准备金、低利润留成的三高两低的特点,保险业所获毛利的70%上缴财政,再加上大面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频发,使保险业总准备金严重不足,这已成为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最现实的障碍。其次,应统一保险企业的税赋水平。目前我国对外资保险企业实行三减两免的优惠政策,所得税率只有15%,而中资保险企业不但不享受优惠政策,所得税率也远高于外资保险企业。因此,改革现行的税收政策,使市场主体在统一的市场环境中公平竞争,是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前提条件。
(三)提高保险公司产品、服务与营销创新能力费率市场化为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创造了契机,保险公司应充分得这种自主权,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努力创新产品和服务。在费率与条款设计方面,改变单纯通过优惠的价格获得竞争的传统,真正立足于满足市场需求和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包装,使条款更加清晰易懂,简化投保程序以方便客户投保;加强公司产品和形象宣传,扩大公司的品牌影响,实现由产品经营向品牌经营的转化。同时,开拓营销渠道,加强银保合作,充分发挥各类保险中介在产品营销中的作用,在营销中切实树立为客户服务的理念,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进而提升客户价值,使客户利润贡献度和企业最终效益都能得到提高。
(四)努力提高保险公司投资绩效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是现代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两个重要支柱。近年来,由于竞争日益加剧,世界保险业承保业务的利润普遍下降,甚至呈亏损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有通过投资业务来获取厚利以保证实现合理利润,甚至在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后还能实现合理利润。投资收入已成为各国保险业利润收入的主要来源,费率竞争是以投资收入为预期的。如1987年英国两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亏损分别为0.64亿英镑和1.08亿英镑,而投资利润为2.04亿英镑,盈亏相抵后.还有不小的综合盈利。中资保险公司如果没有投资收益作为基础,在承保业务上是很难与外资保险公司进行费率竞争的。与外资保险公司相比,中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率低,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效率不高。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投资收益,通过降低保险费率来抢占市场。面对来自投资经验丰富的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必须加快我国保险投资的发展。为此,要制定相应政策,使保险公司拓宽保险投资渠道,提高资金运用率,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绩效。
(五)加强保险公司精算体系的建设精算是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针对我国保险公司精算基础较为薄弱的现实,费率市场化要以完备的保险精算体系为基础。首先是要制定和完善保险精算法规和精算制度,严格规范保险公司的精算行为。其次是扩大保险精算人才的培养面,壮大保险精算队伍,并通过严格的考试制度和精算资格认证制度,确保保险精算人员的质量。保险公司在目前国内精算人员严重短缺的条件下,应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优秀的保险精算人才为公司服务。再次是加强保险精算研究,注意充分吸收国内外保险精算研究成果,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保险精算模型。同时,丰富保险精算体系,扩大保险精算的范围,使保险精算成为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基础。最后,通过迅速收集、加工整理和补充数据资料等方式,建立保险精算数据库,使保险精算建立在丰富、完整而又真实的资料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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