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轻申请人负担,如果申请人将资金资产向法院提供了担保,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资金也会长期被占压,非常不利于自身的经营周转。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仅须支付少量的担保费。资金不被占压,更有利于资金运转。
2、胜诉后执行有保障。有担保公司合作做后盾,执行保障是显而易见的。
3、手续便捷,方便,节省时间。如果提供财产抵押,评估费用是申请人自己承担的,手续繁琐,复杂,还需要申请人配合,大量时间和精力会白白浪费。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4、我们公司对律师和法院流程比较熟悉,可以给申请人提供建议和意见,避免走弯路
财产保全的对象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到期债权既然是已经到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表现形式为货币数额的形式,而且数额确定,所以可以认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
各类财产的保全法律效力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是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日期为止。如果到期没有采取续封或续冻的措施,财产保全效力将自动失效。当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还是要持续关注保全的有效时间,如有需要,可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如果申请人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保全错误的,需要赔偿被保全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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