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格式合同无效条款的情形分别如下:
1、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
2、加重对方责任;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4、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5、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简述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简述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如下: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该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如下: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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