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的生效没有联系,且并不影响。
一、不动产抵押是不是登记才生效
不动产抵押是登记才生效。以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飞机。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房地产抵押权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房屋抵押权是怎样认定效力的
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有效。《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了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六项。
三、抵押权加抵押物何时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的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只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成立。如果不完成物权登记,合同另一方就不能享有物权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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